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85號
原 告 余金峰
被 告 鄭坤城
金鈺 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錦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岳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李珮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書記官儲鳴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85號
原 告 余金峰
被 告 鄭坤城
金鈺 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錦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岳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李珮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書記官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