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85號
原   告  余金峰
被   告  鄭坤城
       金鈺 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錦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岳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李珮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書記官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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