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46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5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丙○○傷害案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毀損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287條及第357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甲○○及乙○○因與被告達成和解而具狀撤回告訴,有和解書及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紙在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