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度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8號聲請人即被告指定辯護人 李殷財 律師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99年度上訴字第86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99年3月26日訊問後,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且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4月,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進行之可能性增加,仍應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爰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於同日裁定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之母親 林美蘭 現年55歲,又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疾病,一直依賴被告接送就醫及照顧,被告於98年12月9日突遭警拘提,並由檢察官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聲請羈押迄今,被告就販賣毒品予 曾勝蘋 部分已坦承犯行,被告知道日後將入監服刑,亦願接受法律制裁,惟被告突遭羈押,尚未安排適當人選照顧母親,且在外還有債權債務仍待被告處理,請能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本院查:被告所涉犯為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之販賣第一級毒品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且依證人之指證及被告於原審中之自白,足認被告所涉犯罪嫌疑重大,其羈押原因尚存在,仍認有羈押之必要。至聲請人所稱其被告尚未安排適當人選照顧母親,且在外還有債權債務仍待被告處理云云,與本院羈押被告之理由無涉,且非停止羈押之法定事由。綜上,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王紋瑩法官許仕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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