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易緝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易緝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脫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脫逃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三四六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八日涉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脫逃罪,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因逃匿,經本院於八十四年四月七日以八十四年花院文刑丙緝字第六十號通緝書發佈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繼續。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已於九十年七月一日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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