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裁字第16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有關人事行政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裁字第1671號聲請人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有關人事行政事務聲請再審事件,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程序,係就原確定裁定為審查,追加或變更之新訴,未經原確定裁定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於再審程序中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00年度裁字第799號裁定聲請再審(另以裁定駁回),於100年5月16日具狀追加考試院為相對人,惟其係於再審聲請時始追加他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263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林文舟法官林茂權法官侯東昇法官陳國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書記官葛雅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