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秩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7年度板秩字第66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年
4月9日北縣警土刑字第09701475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4月5日22時許。
(二)地點:台北縣板橋市縣○○道○段○○○號悅榕汽車旅館202
號房。
(四)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關係人 黃偉源 於警訊中之陳述

(二)已使用過之保險套1枚扣案可稽。
(三)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臨檢紀錄表各
1份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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