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小字第86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小字第86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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