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勞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勞簡字第9號
原   告 丙○○○
被   告 月河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律師
複代理人  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下午二時
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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