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48號
原 告 江忠信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
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
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
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
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