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820號
原   告  江明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清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禹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