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54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547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沈雲謙 (原名: 沈君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參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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