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契約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63號原告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被告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上列當事人間契約爭議事件,由最高行政法院移送前來,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227,700元(按原告主張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為沒入履約保證金318,227,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2,37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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