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39號原告 洪國偉 被告 林雪梅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4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清單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