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130號原告 蔡春江 被告 李美蘭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易字第9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曹錫泓法官薛雅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其良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