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59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被 告 翁嘉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嘉祥間損害賠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3,745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尚有50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