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重小調字第129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長銘 間請求清償債務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係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
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蓋調解程序需當事人兩造皆於期日到場
始能進行協調,而實務上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本於信
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之事件,被告通常未到庭,由原告聲請一
造辯論判決,是以此等事件,應無調解之實益(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第6款之立法意旨參照),就其排定個別調解
程序恐造成司法資源之虛擲。又此類事件原告起訴後,如被
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兩造有調解意願者,尚可依同法第
420條之1規定,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是得以兼顧訴
訟經濟及當事人之程序利益。
二、查本件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係金融機構,且復係本於兩造
間之信用卡契約而有所請求,合乎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
第6款規定,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爰依前開規定,駁回本
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邱文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