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簡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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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簡字第276號
上 訴人即
原   告
兼反訴被告  騰晟 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兼原告台灣力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16,420元(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345,508元、反訴部分訴訟標
的價額70,9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此費用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翌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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