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60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壹佰零貳元整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佰柒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