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60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壹佰零貳元整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佰柒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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