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914號債權人 王昱欽 債務人 李鳳如 債務人 蕭維星 債務人 蕭維翔 債務人 蕭維瑩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借款人 蕭金勝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二、票據號碼BH0000000號支票未記載發票人,不得據以請求票據法追索權所定之年利率百分之六之利息,應更正原請求內容。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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