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船舶加油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70號原告聚利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苑如 訴訟代理人 李勝琛 律師
翁松谷 律師原告與被告翰玲興業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者同)19,464,677元【計算式:美金629,110.45元×30.94(訴訟繫屬日108年3月14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19,464,6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