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聲請人與 陳敏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是否將債務人名稱更正為「陳敏華即 陳渝樺 之繼承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