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46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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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潘敏榮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469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4月12日下午3時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9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宜璇
書 記 官 廖佳玲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貳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伍萬伍仟陸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11月11日與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並約定於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以GEORGE&MARY
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惟應依約定方式繳納消費款,於繳
款期限前依年息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息20%計算
利息。詎被告自99年11月17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致積欠伊本
金新臺幣(下同)255,633元、利息15,610元未償還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記錄一覽等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
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廖佳玲
法官李宜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書記官廖佳玲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2,980元
合計2,9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