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2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2106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蔡孟達選任辯護人吳茂榕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6號,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