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70號聲請人林友財
侯照助 黃雅婷 相對人 黃清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84年7月1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權利存續期限自84年6月29日起至86年6月28日止,經84年7月3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蕭筑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