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宏泰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宏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宏泰因下列案件先後經法院判刑確定:㈠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字第30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字第27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01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⒋贓物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字第278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⒈⒉⒊⒋之罪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⒌復另犯竊盜等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6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上訴本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262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亦即後述㈡⒊部分);㈠⒈至⒋及⒌(97年3月10日以前所犯部分)之罪並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24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㈡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14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⒉另犯贓物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字第249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⒈⒉之罪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⒊另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6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經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2624號上訴駁回確定(亦即前述㈠⒌部分);又㈡⒈⒉及⒊(97年3月10日以後所犯部分)之罪,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24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0年7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張江澤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佳瑩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