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62號原告 王增連
王清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 律師被告 王福長
王文達 被告 王政本
王双麟 王健育 王恒生 王新盛 王文和 王文忠 王文慶 王善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萬2,775元。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為坐落如附表一、二所示合計12筆土地,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應依土地之面積、公告現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計算式詳如附表一、二),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92萬2,960元(計算式:原告王增連5,566,459元+原告王清標3,356,501元=8,922,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9,407元,扣除已繳之7萬2,775元,尚應補繳1萬6,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官洪嘉卿附表一:
┌───────────────────────────────────────────────────────┐│原告王增連│├─┬─────────┬──────┬────────┬───────┬───────┬───────────┤│編│原告所有之土地地號│土地面積│105年1月土地公告│原告之應有部分│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新北市林口區小南│(平方公尺)│現值(新臺幣)││核定(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號│ 灣段頂福 小段)││││││├─┼─────────┼──────┼────────┼───────┼───────┼───────────┤│01│29-4地號土地│1,661㎡│2,700元│5分之1│896,940元│1,661㎡×2,700元/㎡×││││││││5分之1=896,940元│├─┼─────────┼──────┼────────┼───────┼───────┼───────────┤│02│32地號土地│238㎡│2,700元│5分之1│128,520元│238㎡×2,700元/㎡×││││││││5分之1=128,520元│├─┼─────────┼──────┼────────┼───────┼───────┼───────────┤│03│33地號土地│440㎡│2,700元│5分之1│237,600元│440㎡×2,700元/㎡×││││││││5分之1=237,600元│├─┼─────────┼──────┼────────┼───────┼───────┼───────────┤│04│33-1地號土地│396㎡│2,700元│5分之1│213,840元│396㎡×2,700元/㎡×5││││││││分之1=213,840元│├─┼─────────┼──────┼────────┼───────┼───────┼───────────┤│05│38地號土地│97㎡│2,700元│5分之1│52,380元│97㎡×2,700元/㎡×5││││││││分之1=52,380元│├─┼─────────┼──────┼────────┼───────┼───────┼───────────┤│06│41地號土地│5,467㎡│2,700元│10000分之1939│2,862,139元│5,467㎡×2,700元/㎡││││││││×10000分之1939=2,862││││││││,139元│├─┼─────────┼──────┼────────┼───────┼───────┼───────────┤│07│41-7地號土地│1,461㎡│2,700元│5分之1│788,940元│1,461㎡×2,700元/㎡││││││││×5分之1=788,940元│├─┼─────────┼──────┼────────┼───────┼───────┼───────────┤│08│44地號土地│89㎡│2,700元│5分之1│48,060元│89㎡×2,700元/㎡×5││││││││分之1=48,060元│├─┼─────────┼──────┼────────┼───────┼───────┼───────────┤│09│1131地號土地│626㎡│2,700元│5分之1│338,040元│626㎡×2,700元/㎡×5││││││││分之1=338,040元│├─┴─────────┴──────┴────────┴───────┼───────┴───────────┤│合計│5,566,459元│└───────────────────────────────────┴───────────────────┘附表二:
┌───────────────────────────────────────────────────────┐│原告王清標│├─┬─────────┬──────┬────────┬───────┬───────┬───────────┤│編│原告所有之土地地號│土地面積│105年1月土地公告│原告之應有部分│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新北市林口區小南│(平方公尺)│現值(新臺幣)││核定(新臺幣)│││號│灣段頂福小段)││││││├─┼─────────┼──────┼────────┼───────┼───────┼───────────┤│01│29地號土地│4,309㎡│2,700元│5分之1│2,326,860元│4,309㎡×2,700元/㎡×││││││││5分之1=2,326,860元│├─┼─────────┼──────┼────────┼───────┼───────┼───────────┤│02│29-5地號土地│1,692㎡│2,700元│5分之1│913,680元│1,692㎡×2,700元/㎡×││││││││5分之1=913,680元│├─┼─────────┼──────┼────────┼───────┼───────┼───────────┤│03│29-6地號土地│48㎡│2,700元│5分之1│25,920元│48㎡×2,700元/㎡×││││││││5分之1=25,920元│├─┼─────────┼──────┼────────┼───────┼───────┼───────────┤│04│41地號土地│5,467㎡│2,700元│10000分之61│90,041元│5,467㎡×2,700元/㎡×││││││││10000分之61=90,041元│├─┴─────────┴──────┴────────┴───────┼───────┴───────────┤││3,356,5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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