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3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736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陳碧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參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陳碧娥於民國95年7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
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188913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緣相對人陳碧娥於民國93年6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6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6年6月3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338元及費用334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736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陳碧娥│自民國09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68718││07月01日││點七一│││元││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