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939號原告 喬平 訴訴代理人 喬淞璿 被告 呂新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肆萬玖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書記官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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