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428號抗告人 鄭秉權鄭文育 即相對人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 黃龍間 因104年度司票字第4428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