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龍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9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龍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次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則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鄭龍興之犯罪行為時間均係於刑法第50條修正後,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合先敘明。
三、查受刑人鄭龍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參。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編號1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
2至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憑,則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賴恭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11月│有期徒刑1年10月│││││(判2次)│├────────┼────────┼────────┼────────┤│犯罪日期│102.06.19│102.03.25│102.04.02、│││││102年4月中旬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125號│偵字第14256、183│偵字第14256、183││││91號│9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易字│102年度訴字│102年度訴字││││第3356號│第1696號│第1696號││├────┼────────┼────────┼────────┤││判決│102.12.30│103.01.07│103.01.07│││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102年度訴字│102年度訴字││判決││第3356號│第1696號│第1696號││├────┼────────┼────────┼────────┤││判決│102.12.30│103.02.25│103.02.2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執│臺中地檢103年執│臺中地檢103年執│││衡字第2058號│衡字第4236號(編│衡字第4236號(編││││號2至4應執行有期│號2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徒刑4年6月)│└────────┴────────┴────────┴────────┘┌────────┬────────┬────────┬────────┐│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2.05.0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4256、183│││││91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696號││││├────┼────────┼────────┼────────┤││判決│103.01.07│││││日期││││├───┼────┼────────┼────────┼────────┤││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判決││第1696號││││├────┼────────┼────────┼────────┤││判決│103.02.2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執│││││衡字第4236號(編│││││號2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