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四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郭書豪法官李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慧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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