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62號

原告 黃郁彬

訴訟代理人 傅敏臻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毓富 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2,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4日

書記官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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