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25號
債權人高雄市大樹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慶順
債務人 梁忠利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梁忠利、林慶志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陸仟捌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梁忠利、陳琴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㈡新臺幣柒拾捌萬肆仟零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梁忠利、林慶志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㈢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肆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梁忠利、林慶志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㈣新臺幣肆佰陸拾伍萬參仟陸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梁忠利應向債權人給付㈤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如對
梁忠利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保證人陳琴玲給付之,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年息)
1
1,576,895元
114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3.50%
114年2月15日起至114年8月14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以年息0.35%計算違約金
114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以年息0.7%計算違約金
2
784,032元
114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50%
114年2月4日起至114年8月3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以年息0.35%計算違約金
114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以年息0.7%計算違約金
3
1,284,654元
114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4.250%
114年5月3日起至114年11月2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以年息0.425%計算違約金
114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以年息0.85%計算違約金
4
4,653,655元
114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4.250%
114年5月14日起至114年11月13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以年息0.425%計算違約金
114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以年息0.85%計算違約金
5
39,982元
114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1.915%
114年5月3日起至114年11月2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左列利率之3.6399%計算違約金
114年11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左列利率之2.298%計算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