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1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25號

債權人高雄市大樹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慶順

債務人 梁忠利

林慶志

陳琴玲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梁忠利、林慶志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陸仟捌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梁忠利、陳琴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㈡新臺幣柒拾捌萬肆仟零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梁忠利、林慶志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㈢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肆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梁忠利、林慶志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㈣新臺幣肆佰陸拾伍萬參仟陸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梁忠利應向債權人給付㈤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如對

梁忠利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保證人陳琴玲給付之,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年息)

1

1,576,895元

114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3.50%

114年2月15日起至114年8月14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以年息0.35%計算違約金

114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以年息0.7%計算違約金

2

784,032元

114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50%

114年2月4日起至114年8月3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以年息0.35%計算違約金

114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以年息0.7%計算違約金

3

1,284,654元

114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4.250%

114年5月3日起至114年11月2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以年息0.425%計算違約金

114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以年息0.85%計算違約金

4

4,653,655元

114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4.250%

114年5月14日起至114年11月13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以年息0.425%計算違約金

114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以年息0.85%計算違約金

5

39,982元

114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1.915%

114年5月3日起至114年11月2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左列利率之3.6399%計算違約金

114年11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左列利率之2.298%計算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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