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34號聲請人 王誌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王啟瑞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王啟瑞(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誌慶為失蹤人王啟瑞(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之兄,王啟瑞因長期失業心情不佳,於民國98年4月21日離家後即不知去向,迄今已逾10年,已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現因父親過世欲處理繼承事宜,爰依法聲請辦理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提出戶籍謄本、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函查失蹤人之協尋紀錄、前案資料、入出境紀錄、高額壽險資料、所得資料,均查無失蹤人仍生存活動之情形,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08年11月
5日新北市警汐治字第1083867239號函附之受(處)理案件明細表、調查筆錄、失蹤人口資料報表、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件明細表等件在卷可佐,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王啟瑞已失蹤逾法定期間等情為真正,其聲請核與首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家事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書記官黃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