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77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承恩
蔣蓮娜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明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瀚升 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17日本院埔里簡易庭107年度埔簡字第228號民事簡易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第二審法院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已明定,而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此觀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前揭判決而聲明上訴,惟未依上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顯不合上訴之必要程式,爰依首開法條之規定,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依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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