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00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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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0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0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俊 相對人即債務人凱成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定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參仟柒佰元,按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8002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時間及利率│││(新臺幣)│││││├──┼─────┼─────────┼──────┼─────────┼───────────┤│001│415,800元│民國107年12月3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自107年3月14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002│207,900元│民國107年12月3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5│自107年4月28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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