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34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昌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396號、108年度偵字第2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九日所為被告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9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為前揭裁定後,被告於審理中否認部分犯行,認有不得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處,爰裁定撤銷此部分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葛耀陽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