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55號
原   告  陳成文
訴訟代理人  王瑞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成武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
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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