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建上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上字第30號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李宗恩 被上訴人龍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劍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年11月18日103年度建上字第30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94萬8,706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5,30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高金枝法官邱泰錄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施耀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