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五七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壹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茍案件未經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甲○○施用第二級毒品件,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0.七公克係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核無不合,揆諸首開規定,爰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江振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劍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