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8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八二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 鍾美嬌 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一四號),經原告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陳彥宏法官林信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一凡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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