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7年度六小字第33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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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六小字第33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元,及其中肆萬伍仟壹佰零
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該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