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賠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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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賠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冤獄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三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冤獄賠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所為之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中聲請人欄內關於出生年月日部分,其中「民國十六年」應更正為「民國二十六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此有聲請人之身分證影本附卷可稽,且上開文字之誤寫,顯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准否冤獄賠償決定之本旨,參照首揭解釋意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曾家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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