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戊○○相對人九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相對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九德有限公司等四名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玖佰玖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九德有限公司等四名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一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F0附表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貳萬伍仟壹佰陸拾柒元│││├─────────┼────────────┼─────┤││送達郵費│叁佰貳拾捌元│不含退郵││一├─────────┼────────────┼─────┤││聲請公示送達費用│肆拾伍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貳佰捌拾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柒拾元││├─────────────┼────────────┼─────┤│總計│貳萬伍仟玖佰玖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