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四七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甲○○
乙○○被告章無恃原名丙右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乙○○、甲○○係分別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九十年一月四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各一件在卷可稽,竟遲至九十年一月十八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梅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