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調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37號
原告  黃健治   指定送達址:高雄市○○區○○路○○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
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2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6
年2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裁判費,有本庭詢問簡答表各1件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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