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員小字第15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員小字第150號返還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
9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2,000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於民國98年7、8月間以每台新台幣6,000元之價格,向
被告購買冷氣2台,價金合計12,000元,於安裝完成,並交付價
金於被告後,使用數次,即發現故障,經維修多次,仍不能修復
,原告乃於同年11月間要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被告雖表示同
意,然遲不還款,經原告提出刑事告訴,被告於同年12月間偵查
中再次表示願於同年12月18日返還價金於原告,但屆期亦未履行
等情,業據提出刑事告訴狀1件為證,被告又不到場或提出書狀
為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2,0
00元,即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