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6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佳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佳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佳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民國10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⑴以102年度訴字第3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⑵以102年度訴字第851號判決判處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上開⑴、⑵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9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
受刑人入監執行上開刑期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5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11月8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