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9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9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97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漢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毒偵字第5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朱漢強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欄有關員警採集被告朱漢強尿液檢體之時間補充更正為「民國102年11月15日上午9時16分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朱漢強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於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於受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仍無法戒除毒癮,再犯本罪,足見其陷溺已深,惟其施用毒品僅戕害自己身心,並無加害他人,兼衡其犯後坦承罪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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