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三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丙○○丁○○右列被告等因九十年度自字第三三七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如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書。其陳述:如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書。
二、被告聲明及陳述: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查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自訴被告三人詐欺案件,業經刑事裁定駁回自訴,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均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第四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盧怡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佳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